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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星、李丽、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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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19 14:55:39 打印 字号: | |

韦星、李丽、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

本院受理原告唐文静与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判决被告韦星、李丽停止侵权,限期移走其占用原告空调外机机位的空调外机并恢复原状;2.请求判决被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协助被告韦星、李丽移走其占用原告空调外机机位的空调外机并恢复原状;3.请求判决被告韦星、李丽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8元,包含空调外机机位占用费888元、交通费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电话:6425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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