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
本院受理原告完向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08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8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见报后请将公告邮至: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