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飞跃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胜、凤阳县飞跃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初2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91000元;二、被告凤阳县飞跃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 徐红梅 0551-65352667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