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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泛融客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通博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旭辉方煌劳务有限公司、叶东方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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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区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15 17:57:50 打印 字号: | |

安徽泛融客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通博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旭辉方煌劳务有限公司、叶东方: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泛融客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通博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旭辉方煌劳务有限公司、叶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泛融客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编号20209-20201223-001购销合同预付款使用协议书》(编号20209-20201223-001购销合同预付款使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保证金785,000元;三、被告安徽泛融客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暂计算至2023年8月9日为576000元;

四、被告安徽泛融客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共计60,374.94元,包括职工食宿费42,874.94元、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财产保全保函保险费1,500元(暂定)等;以上第1-4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1421374.94元;五、被告安徽通博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泛融客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偿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安徽旭辉方煌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泛融客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偿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叶东方对被告安徽泛融客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偿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案于2024年2月1日上午8:30

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联系电话:0551-64393106


 
责任编辑:瑶海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