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尹可田:
本院受理原告武昌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武昌宗与被告安徽康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尹可田签订的《格力空调购销合同》;二、被告安徽康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尹可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昌宗已支付货款120000元;三、被告安徽康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尹可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昌宗违约金30536元;四、驳回原告武昌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10元,由被告安徽康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尹可田负担3310元,原告武昌宗负担6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安徽康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尹可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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