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婷诉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926.34元,误工费4772元,护理费2863元,营养费1050元,交通费5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0551-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