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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锋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代办出国务工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委托费用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