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强:
原告韦秀志与被告王国强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判决如 下:一、被告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秀志租 赁费42.8万元;二、驳回原告韦秀志的 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10432元,由原告韦秀志负担3699元,被 告王国强负担673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 民初18049号民事判决 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 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
联系人:邹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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