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裴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102民初2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裴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665.75元、违约金1687.39元、利息6672.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10665.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3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庭室:速裁庭周燕平(0551-6535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