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士良与被告安徽佳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6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佳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士良赔偿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安徽佳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