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程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6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的物业费5079.82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