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利娟:
本院受理原告杨淑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20万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月息1.2分,共支付12个月,利息共计28800元,合计2288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1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人:万斌红
开庭地址:合肥市瑶海区中都路安徽白马电子商务产业园新站法庭
电话:6424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