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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海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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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13 08:57:57 打印 字号: | |

周大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义珍诉被告周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初18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义珍153847.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义珍元36665.97元;三、驳回原告周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 徐红梅   0551-65352667

 

O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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