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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孙桂春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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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13 08:57:25 打印 字号: | |

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孙桂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孙桂春、桂礼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初17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87930.36元和违约金(自2023年9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算);二、被告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孙桂春、桂礼泉对本判决被告安徽警天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 徐红梅   0551-65352667

 

O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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