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胜:
本院受理原告韩金红诉被告徐大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二庭 施建军 0551-6535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