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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中祥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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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12 09:45:05 打印 字号: | |

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中祥

原告于春天诉被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梅中祥、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传国、周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2民初18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于春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于春天负担。原告于春天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方式:行政庭  方业剑  6535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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