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善翔:
本院受理原告闵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已经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房租4800元(2022年11月1至2023年2月28日,1200元×4个月)、物业费1212元(每月303元×4个月)、水费456.9元、房屋垃圾清理费300元、违约金9561.6元;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期间房租1200元及物业费303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7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4833.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