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黎福: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73092.6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541.3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总计为:87634.0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