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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欣妍、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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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08 17:52:07 打印 字号: | |

袁欣妍、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袁欣妍、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102民初17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欣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6863.51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22830.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日),并自2023年9月2日起以透支本金66863.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袁欣妍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袁欣妍追偿;三、如果被告袁欣妍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袁欣妍提供的抵押物【袁欣妍名下车牌号为皖A067X2号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庭室:速裁庭周燕平(0551-6535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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