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菲、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锦英诉被告许菲、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王辉胜(办:653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