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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胜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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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07 16:12:21 打印 字号: | |

张承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帝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102民初19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承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帝雄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45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 45500元为基数自 2020年 11月 1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帝雄商贸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庭室:速裁庭周燕平(0551-6535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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