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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茹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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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2-07 16:08:43 打印 字号: | |

白茹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店支行与被告白茹、柳成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102民初1608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茹、柳成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店支行借款本金9268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3年8月30日为7541.08元,此后利息以92686.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72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白茹、柳成万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6限清偿债务,则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店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白茹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通淮南路777号陶冲湖城市广场S3幢办815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权第700175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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