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菲尼孕婴用品有限公司、梁军、汪一凡、梁静:
本院受理原告花国菊诉被告安徽爱菲尼孕婴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军、汪一凡、梁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057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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