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伊春市汇滨沣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9883号民事判决书、(2023)皖0102民初9883-1号民事裁定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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