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张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杨丹丹、张海兵共同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207419.03元、罚息1929.5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92001.31元(利息损失以209348.53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2年5月19日,之后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杨丹丹、张海兵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上述共计308349.84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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