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以旺: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美固铝材经营部诉被告张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0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年12月06日
联系人:承办法官王天利 联系电话:0551-65352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