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鸿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盛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呼吸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鸿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盛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合肥鸿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自2022年6月14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11日为965.34元,实际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菏泽盛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们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民一庭 赵丽丽65352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