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一鸣: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0551-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