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程筱娇:
本院受理原告汤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1700元[借款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LPR利率四倍自2020年12月12日计算至2023年4月1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8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0551-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