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新力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9248.39元及利息1632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为基础;以【2439248.3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5日为16322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就上述欠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