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新力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代文豪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8627.67元(以首付48258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进行赔付);2、判令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违约金7912.91元(以全款1582582元为基数,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判令解除原告与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车位定金40000元,返还车位首付款44273元;以上合计110813.58元;4、判令合肥新力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