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光艳、尚广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华升诉被告付光艳、尚广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02 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光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华升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华升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 徐红梅 0551-65352667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