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圣好:
本院受理原告龚存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7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算至2022年1月20日为52723元,之后按年利率3.65%算至款清日止);利息算至2022年11月17日为5784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电话:6422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