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洋涛、孙瑞红:
原告夏登保诉被告马洋涛、孙瑞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夏登保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登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249元,被告负担7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王辉胜(办:653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