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
原告袁相国与你及袁家舟、袁家献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袁相国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012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庭室:民一庭
徐勇(0551-6535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