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浩:
原告洪珊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白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洪珊珊偿还借款本金403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白浩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庭室:民一庭
徐勇(0551-6535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