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强:
原告韦秀志与被告王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皖0102民初1804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韦秀志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23年11月23日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2民初1804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并改判支持被上诉人王国强支付上诉人韦秀志利息(自2011年10月28日起以42.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2022年4月15日为165853.57元,后续利息计至款清时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2民初1804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邹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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