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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筠补正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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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29 14:35:41 打印 字号: | |

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对原告陆梅诉被告陈秀筠、陆晓英、陆晓艺、陆晓林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皖0102民初130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3)皖0102民初13018号民事判决书中 “被告陆晓艺辩称”补正为“被告陆晓英辩称”,“1998年4月3日,陆梅、陈秀筠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补正为“1998年4月23日,陆敏、陈秀筠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10月28日,陆敏、陈秀筠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于1998年4月23日在合肥市东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陆敏单位有一套公房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221#7幢102室的房屋(建筑面积:93.45平方米),该房屋后因房改(1993年、1998年10月二次缴纳了房款,1993年房改时,陆敏的前妻徐月娥在世),产权证于1999年办理到陆敏名下,产权证编号:合肥市房权证东字第016667号;陆敏、陈秀筠双方系再婚家庭,现为明确相关财产归属,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1、上述房产中属于陆敏、陈秀筠双方婚后取得的产权均归陆敏一人所有;2、陈秀筠不享有该房屋任何产权,该房屋与陈秀筠无关;3、本协议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日,陆敏、陈秀筠为该份协议在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办理了(2021)皖合衡公证字第24578号公证”补正为“2010年10月28日,陆敏、陈秀筠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于1998年4月23日在合肥市东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陆敏单位有一套公房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221#7幢102室的房屋(建筑面积:93.45平方米),该房屋后因房改(1993年、1998年10月二次缴纳了房款,1993年房改时,陆敏的前妻徐月娥在世),产权证于1999年办理到陆敏名下,产权证编号:合肥市房权证东字第016667号;陆敏、陈秀筠双方系再婚家庭,现为明确相关财产归属,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1、上述房产中属于陆敏、陈秀筠双方婚后取得的产权均归陆敏一人所有;2、陈秀筠不享有该房屋任何产权,该房屋与陈秀筠无关;3、本协议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日,陆敏、陈秀筠为该份协议在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办理了(2010)皖合衡公证字第24578号公证”,“2021年10月28日,陆敏、陈秀筠签订《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系陆梅一人所有,故陆梅主张位于合合肥市长江东路221#7#102室的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陆敏主张陈秀筠、陆晓林、陆晓艺、陆晓英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补正为“2010年10月28日,
陆敏、陈秀筠签订《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系陆梅一人所有,故陆梅主张位于合合肥市长江东路221#7#102室的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陆敏主张陈秀筠、陆晓林、陆晓艺、陆晓英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

 

 

 

 

         

 

 

 

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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