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方大鹏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向你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的民事判决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黄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方大鹏剩余租金、电费、转让费3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俊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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