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池尾迪娅梦服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尔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池尾迪娅梦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二庭 徐红梅法官 0551-6535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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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二庭 徐红梅法官 0551-65352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