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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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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28 16:11:09 打印 字号: | |

胡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凯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 0102 民初 192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志明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向原告安徽凯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 5983 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凯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

 

民二庭·施建军···0551-6535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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