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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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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28 10:17:28 打印 字号: | |

李伟

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0950.8元及违约金(以30950.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李伟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9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十二十三

 

联系人:牛蕾

电话:0551-6535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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