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兵、万洁:
本院受理原告李朝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3.65%计算,计至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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