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贤浩:
本院受理原告郜要园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院治疗费用154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衣服损坏费用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务工费用、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站法庭307室 徐基奎
电话:64226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