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陈海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陈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速裁庭王雅欣
电话:0551-65352710
张辉、陈海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陈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速裁庭王雅欣
电话:0551-6535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