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卞艳霞:
原告合肥瑶海区炫时代童鞋店诉被告张健、卞艳霞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健、卞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炫时代童鞋店货款26094元及利息 (利息以2609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张健、卞艳霞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96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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