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佩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89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179元;(自被告欠费之日起每天按房屋半年物业综合服务费的千分之三的比例交纳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