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296.19元、罚息3155.5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23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计至款清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154451.6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162451.6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