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敏:
本院受理原告史先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胡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4750元,并支付利息74844元(从2020年2月1日起开始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息银行间同期拆借年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