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守武、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张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到期本金11808.67元,利息2686.47元、违约金1443.84元,合计:15938.98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13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继续计算)。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张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K5195D别克牌SGM7165ATC)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第一、三项诉讼请求合计18438.98元;四、请求依法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五、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